給付承攬報酬等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SLDV-113-重訴-509-20241213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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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原 告 長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榮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複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家豪 紀孟芸 林吟濃律師 洪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22萬8,920元,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,原告對訴訟標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後,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抗字第911號裁定抗告駁回,原告未提起再抗告而確定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。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