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SLDV-113-重訴-84-20250103-3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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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鄭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玉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,繳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 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,720元,未據其繳納。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(本院卷第244至268頁),依上開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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