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0-17

案號

SLDV-113-重訴-96-20241017-1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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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新臺幣(未標示幣別者,下同)51 0,696元之裁判費(本院卷第10頁),然查: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,803,367元本息。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 13年3月1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 .735元折算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,229,852元(1,803,367×31 .735=57,229,852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15,62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外,尚應補繳4,928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繳納4,928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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