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SLDV-113-重訴-96-20250328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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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、虞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,參加人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參加,原告 聲請駁回參加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理 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 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請駁回 參加人泰霖事業有限公司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之訴訟參加,未據繳納裁判費,爰依上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1,000 元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