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SLDV-113-金-1-2025032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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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藍茹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家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並於114年 1月20日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萬元,應依修正後「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,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309,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 。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 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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