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SLDV-113-除-413-20241112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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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范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(到期日) 1 河歡興業有限公司 郭黎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未記載 8,500元 FA4080201 113年3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