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SLDV-113-除-444-202410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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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毅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薰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44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(或到期日) 001 毅萬有限公司 黃薰瑤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空白 45,706元 0512988 113年2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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