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
SLDV-113-除-482-20241009-1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除字第482號
聲 請 人 胡嘉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怡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