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SLDV-113-除-483-2024110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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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李振茂 代 理 人 黃耀霆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