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SLDV-113-除-494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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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松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杰 代 理 人 楊正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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