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SLDV-113-除-494-20241104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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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松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杰 代 理 人 楊正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