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SLDV-113-除-497-202410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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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吳又怡 代 理 人 蘇柏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(原訂同年10月3日宣判,因颱風防災假,順延1日)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: 證券種類:支票 113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(或到期日) 1 葉欣儀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 未記載 73,093元 FA1346288 113年2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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