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SLDV-113-除-498-20241024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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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隆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本票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