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0-18

案號

SLDV-113-除-499-202410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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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隆 代 理 人 枋政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 本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號 (新臺幣) 1 更衣館服飾店、林晉平、唐寶清 105年7月26日 105年11月28日 1,776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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