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SLDV-113-除-510-20241224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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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劉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9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(或到期日) 1 何淑真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 未記載 1,500,000元 TF1165708 113年5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