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15

案號

SLDV-113-除-517-20241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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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(或到期日) 1 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澤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科際企業有限公司 33,152元 AN0947808 113年3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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