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SLDV-113-除-527-20241115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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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陳志剛 代 理 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應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