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SLDV-113-除-543-20241126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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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何秀滿 代 理 人 彭雲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 附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