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SLDV-113-除-555-20241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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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陳瑞堂(即陳淑貞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邱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聯華實業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)證券(股票)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) 79NX1753606 2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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