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SLDV-113-除-556-20241114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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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盧珮瑜(即劉志雄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。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