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SLDV-113-除-568-20241113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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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童 代 理 人 鄭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 (或到期日)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(負責人 林金童)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540,794元 TM0282806 113年3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