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SLDV-113-除-568-20241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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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童 代 理 人 鄭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              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 (或到期日)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(負責人 林金童)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540,794元 TM0282806 113年3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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