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SLDV-113-除-570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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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陳玉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姿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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