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SLDV-113-除-571-202411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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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洪毅 代 理 人 蔡瑞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帛芹 本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本票號碼 1 黃正一 洪毅 112年10月17日 未記載 1736萬1225元 CR096363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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