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SLDV-113-除-597-202411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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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張美雲 代 理 人(兼送達代收人) 許維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(即股票)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隆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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