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SLDV-113-除-602-202411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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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陳富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2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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