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2-25
案號
SLDV-113-除-619-20241225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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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郭安全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6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(或到期日) 001 牛智妢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空白 27,000元 0106268 113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