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SLDV-113-除-621-2025010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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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劉秀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士林電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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