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SLDV-113-除-623-20241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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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代 理 人 葉律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               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(或到期日) 民國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90,964元 B16388564 112年10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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