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2-25

案號

SLDV-113-除-628-20241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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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劉淑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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