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SLDV-113-除-631-20241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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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江建鋐 代 理 人 林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: 證券字號 股數 087ND0022138-3 1,000股 087NX0000479-1 930股 088NX0000979-6 96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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