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SLDV-113-除-631-20241220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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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江建鋐 代 理 人 林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: 證券字號 股數 087ND0022138-3 1,000股 087NX0000479-1 930股 088NX0000979-6 96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