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2-25
案號
SLDV-113-除-660-20241225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鄭至皓(即鄭維謀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: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00161123-3 1 1,000 股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00161124-5 1 1,000 股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00161125-7 1 1,000 合計 3 3,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