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SLDV-113-除-662-20250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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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賴美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(或到期日)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周容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賴美汶 13,140元 TT0681333 113年5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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