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SLDV-113-除-679-202412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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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奕蘭 代 理 人 燕毓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      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67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(或到期日) 1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楊奕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31,318元 SL0301315 113年1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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