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2-05

案號

SLDV-113-除-683-202502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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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周泰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(號碼89ND1831529- 89ND1831596)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三、另聲請人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89ND1831597-89 ND1831628股票聲請除權判決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另由本院以裁定駁回,附此說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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