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SLDV-113-除-683-20250221-3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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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周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5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、關於股票「號碼89ND0000000-00ND 0000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號碼89ND0000000 0-00ND0000000 5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證券字號(股票編號)欄關於股票號碼之 記載,應更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