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SLDV-113-除-685-20241230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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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都永恭即都煥釗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郭毓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