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SLDV-114-全聲-1-20250210-1
字號
全聲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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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起予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 相 對 人 程昭賢 住○○市○○○○路0段000○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二年度 全字第一六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169號裁 定准予假處分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