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SLDV-114-全聲-3-20250224-1
字號
全聲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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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志翰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聲請撤銷假處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9款之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如數 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