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SLDV-114-全聲-4-20250314-1

字號

全聲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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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姵妤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0號 假處分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。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聲請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處分裁定後, 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,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,其已受敗訴判決確定在案等情,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本院假處分裁定、最高法院裁定影本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千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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