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SLDV-114-全聲-5-20250314-1
字號
全聲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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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彭培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74 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,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全字第174號裁 定准予假處分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