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SLDV-114-勞執-14-20250303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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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欣如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: 資方(相對人)同意給付勞方(聲請人)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至十 一月工資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元、資遣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 佰伍拾元,總計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元;資方應於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 戶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,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調解成立,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3年12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113年8月至11月工資新臺幣(下同)16萬4,700元、資遣費1萬9,550元,共18萬4,250元逕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。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。為此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,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於113年12月5日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,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