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SLDV-114-勞執-2-20250206-1

字號

勞執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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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郁庭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「1.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 :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、九月、十月份 工資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、資遣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 、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,總計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柒 拾壹元;相對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前述和 解金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,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調解成立,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3年12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(下同)6萬9,471元、資遣費2萬300元、特休未休工資1,400元,共9萬1,171元逕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。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。為此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,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於113年12月2日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,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之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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