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SLDV-114-勞執-20-20250227-1

字號

勞執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淑紅 相 對 人 北香製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朝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成立內容關於「公司(即相對人)同意給付申請人(即聲請人 )7萬元,分14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蔡淑紅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帳戶內。自114年1月28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,第1 期至第14期於每月28日給付5,000元,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,視 同全部到期,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%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 日止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    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 解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70,153元,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。為此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調 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7萬元,惟相對人嗣未履行其給付義務乙節,有聲請人所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為證,足認屬實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,聲請就上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人請求金額逾7萬元之部分,不在上開調解成立之範圍內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玥彤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