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SLDV-114-勞執-30-20250331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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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武雄 相 對 人 家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蕙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 捌佰柒拾參元之內容,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外 ,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、假日未休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(下同)241,873元,相對人應分8期給付,自114年1月起,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30,000元,第8期(114年8月10日)給付31,873元。惟相對人嗣僅給付第1、2期款共計6萬元後,即未依約給付。為此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之薪資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為證,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全部金額之義務為由,聲請就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