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SLDV-114-勞執-36-20250331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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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秀玲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 壹拾元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、薪資共計新臺幣91,210元,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。為此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影本為證,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