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SLDV-114-勞專調-5-20250225-1
字號
勞專調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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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加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50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 之一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不合於第1項規定之勞動事件,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,聲請勞動調解,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3項自明。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 款、第4款、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、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,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視為調解之聲請,惟未據繳納足額訴訟費用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6,884元,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依上開規定,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,000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