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SLDV-114-勞補-1-20250113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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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萱穎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月美學產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50,64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,660元,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,依前揭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 為553元【計算式:1,660元×1/3=553元】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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