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等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SLDV-114-勞補-15-20250304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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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黃慧萍 被 告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朋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、2項定有 明文。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 5年者,以5年計算;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。勞動事 件法第11條、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:㈠確認 兩造間不定期雇傭契約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之後仍繼續有效存 在。㈡被告應自113年12月17日起,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,按月於 每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及自114年1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 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原告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 之年齡超過5年,依上開規定,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按月給付薪 資暨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與聲明第一項互相競合,第二項聲明關 於定期給付部分,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即為900萬元【計 算式:150,000125=9,000,000】。本件應併算起訴前之利息82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萬82元 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6,917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之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,勞工起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2/3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萬5,639元。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