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退休金等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SLDV-114-勞補-16-20250204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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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林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302,90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,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,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 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,410 元【計算式:4,230元×1/3=1,410元】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