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SLDV-114-勞補-18-20250217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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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詹禮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豐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