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SLDV-114-勞補-35-20250312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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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張文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彤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9,536 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;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 遣費、工資等涉訟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。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起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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